入库开单出库管理制度 -销售开单软件管理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

为更好地做好销售工作,规范销售开单、发货行为,避免损失。特制本制度。

第二条 范围

凡是本公司产品的入库、开单、出库、发货等环节均遵循本制度操作。

第三条 职责

仓储部负责入库、开单、出库的管理工作;销售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开单、发货管理工作;采购部负责与厂家沟通、直接发给客户产品的入库工作。

第二章 管理规定

第四条 入库及调拨的规定

1、工厂直接发给客户的产品,由采购部办理入库手续,入小仓库。违反一次罚款50元。任何人不准向大仓库入库,违者罚款100元每次。

2、未经仓储部经理同意,任何人不准向大仓库入库及调拨产品,违者罚款100元每次。

3、未经仓库入库人员的同意,任何人不准私改入库单和入库后的产品名称、型号、编号、花色、数量及规格等。如因工作需要更改的产品,入库人员修改后及时通知各部门及销售人员,违者罚款50元每次。

4、销售人员申请大仓库的产品调入订单仓库保留发货的,经厂家组长同意后,在调入订单仓库之日起三日内必须把产品发出;如有特殊情况不发货的,应及时与厂家组长说明原因,调回大仓库不要影响其他销售人员销售,超过三日不通知大仓库的,罚款50元。

第六条 销售开单规定

1、所开销售单据一律正确填写客户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数量、价格、型号、编号、花色、规格以及销售人员名称等。特制或常规订单内容一定在备注栏备注清楚,任何人不准漏填或错填,违者罚款20元每次。

2、传真发货时,必须正规填写传真发货明细表(带有传真编号的)认真填写客户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产品名称、编号、型号、花色、规格、数量及销售人员名称。特制或常规订单一定备注清楚。不准漏填或错填。不带传真编号的传真为无效传真,仓库概不通知,出现问题一律自行解决。入库后的产品未经仓储部经理同意,一律不允许开传真件发货。违者罚款20元每次。

3、等通知发货的单据一律取消,单据备注栏内除了配件外,一律不准出现大仓库产品发货的信息,违者罚款20元每次。

4、不付运费的客户,一律在备注栏内备注BF,若发现无备注的,一次罚款20元。

5、所有产品与大仓库产品同时出库的,一定要在所开单据的备注栏内备注清楚。带回仓库发货的产品,一定要让单据随货同行备注清楚。无销售单的一律将手写单写得详细清楚,备注不清楚的后果自负。

6、所有单据备注栏内如有备注内容错误的,一次性罚款20元,如客户更改送货地点的,销售人员应提前通知送货人员,如不通知的一次性罚款20元。

7、产品未到大仓库,销售人员一律不准开大仓库的任何单据,违者罚款20元每次。

8、销售人员开单时,需按厂家名称依次排列(相同厂家排在一起)开单,不得分开,违者罚款20元每次。

第七条 补单规定

1、传真补单。传真发货时,由采购部跟进销售人员补单。有事情未及时不补单的,在仓储部通知后的2小时内必须补单,必须备注“传真补单”和“传真编号”,补单后的三天之内把销售单号填入传真发货明细补单编号内,违者罚款100元每次。

2、红冲补单。单据红冲后,需要重新开单,必须在10分钟之内补单据,单据中必须备注“红冲补单”,违者罚款100元每次。

3、直接发货补单。从厂家直接发货给客户的补单,单据中备注“厂家直发补单”。违者罚款100元每次。

第八条 出库规定

1、产品出库发到托运部,托运单开出后,任何人不准私改托运单,违者罚款20元每次。

2、当天出库的产品,因特殊情况需退回大仓库的,必须向仓储部经理申请,同意后方可退回。隔日的产品任何人不准向大仓库退货及调拨,退货必须经退货仓库负责人,验收后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方可调回大仓库,违者罚款50元每次。

3、大仓库出库的产品未经出库审核人员审核签字的,任何人不准带出仓库,违者罚款50元每次。

4、销售人员到大仓库提货的,一定要在单据上签字,不签字而把产品带走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。

5、所开单据只要发货仓库是大仓库,红冲单据必须由仓库微机人员操作,任何人不准私自操作,违者罚款100元每次。

第九条 业务办理规定

1、清资期间,仓库通知销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,将所有的单据补齐,所有的业务往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,过期每次罚款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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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所有厂家来货和客户退货,通知发货人员提货时一定要提供详细地址、托运部名称、收货人名称、数量、运费及电话号码等,否则发货人员拒绝提货。

3、所有订单自入库之日起,15日之内发出仓库,如有特殊情况不发货的,必须向仓储部经理申请说明情况。超过15日不发货并且不申请说明原因的,罚款50元,超出一个月不发的按《采购部的管理规定》

第二条处理。

4、产品未到托运部,任何人不准派车到托运部提货,违者罚款50元每次。

5、新设立的订单仓库,由仓库人员负责产品的出入及调拨,其他人员无权经办,违者罚款50元每次。

6、因特殊情况借用仓库的包装、手提袋或部分产品的必须经仓储部经理批准,批准后开正规单据,备注栏内要备注清楚,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补齐借用的配件。违者罚款50元每次。

7、大仓库的所有单据,微机人员只保留两个月,查阅单据的自发货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大仓库不予受理。两个月内单据丢失,每次罚款50元。

第三章 处罚程序

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,向分管公司领导汇报,分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调查,拿出处理意见,并与当事人沟通,报分管领导签字后,交行政人资部下发处罚文件。

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,可向人资行政部申诉,人资行政部进一步调查,拿出意见,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给当事人。当事人还有异议,可向总经理申诉,总经理处理意见为公司最终意见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与解释权归仓储部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下发后,原《仓库综合管理制度》作废。其他如有与本制度不符的规定,以本制度为准。
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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